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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
发布日期:2012/12/1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126次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所谓非公允关联交易,也称为“不公平关联交易”,是指一方利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中,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利或权益受损。交易的非公允性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致使交易的某一方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获得超常规收益。当前,非公允关联交易呈现出了隐蔽化、非关联化、非公允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何防范和制约非公允关联交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997年“琼民源”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重视,之后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逐渐建立起关联交易的规范体系,关联交易行为开始得到控制和规范。特别是2006年,在《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明确列示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的规制已经上升到刑法高度。同年,我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自股改之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方式有着巨大变化。股改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方式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股改后,非流通股能够流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利益取向趋于一致,像早期“猴王案”、“明星电力 ”、“三九案”等明目张胆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很少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低质量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对关联交易进行虚假披露或蓄意隐瞒,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故意隐瞒关联交易,二是披露交易,但隐瞒关联关系。两者均为规避监管,以不公平、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从实际案例来看,第一种形式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情况,大多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中。一是有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华业地产2001年度向其关联方公司累计拆借资金35200万元却未在公告中加以披露;也有向关联方直接提供资金的现象,如S湘火炬 截至2004年为第一大股东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资金3.04亿元(占其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却未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二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财务不分离,相互间资金往来不透明的问题,例如*ST中葡 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长期以来财务分离不彻底,频繁发生大额资金相互拆借行为,虽然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不大,但累计发生额巨大,2001年、2002年累计拆借发生额分别为41084万元和56267万元,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披露义务。三是通过购买关联方资产的行为进行资金输送,例如香梨股份2004年向关联人巴州香梨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已建成的办公楼、别墅、美食街等共计18621.67平方米,共计10269.03万元(占其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但并未就该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种形式为隐瞒交易双方存在的关联关系。南京新百 及其控股公司于2006年和2007年多次与泰州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鹏房产”)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但在相关公告中,该公司声称与新鹏房产不存在相关关系,因而双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但经核实,南京新百与新鹏房产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因此上述两项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行为。再以万向德农为例,2002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科技”)多次发生股权收购和资金往来,但均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而事实上,德农科技2002年即收购了万向德农控股股东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富华集团”)80%的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万向德农并未对此股权变更事宜进行披露,刻意隐瞒了双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与之相类似的案例还有SST重实,该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也未能真实披露其前四大股东均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国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德隆国际的事实。在2002年至2004年披露其与德隆国际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的一系列股权收购资金往来交易时,SST重实均未真实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上述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行为影响甚至粉饰了公司业绩 ,导致企业利润不实,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可能会遭受投资损失,更会影响国家税收。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明确界定和扩大关联方的范围,构建有效的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此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发挥中介机构督导作用,适时扩大监管范围。由于非公允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大等特点,特别是关联交易有非关联化的趋势,常规监管很难发现。但通过一些案例的分析研究,非公允关联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中介机构未能履职尽责,未能充分发挥其督导作用,如绿大地、紫鑫药业等公司的案例,中介机构如果能认真负责,在尽职调查中就能够发现关联交易的蛛丝马迹。因此,建议除常规监管外,需要加强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实现借力规范,可考虑将资产评估机构及出具的报告纳入监管范围,对其执业质量与其资质挂钩,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根据现行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时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如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作为双方交易的作价依据。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执业质量与其职业资质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威慑,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二是强化事后处罚机制,考虑与行政许可事项挂钩。针对上市公司趋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利用潜在利益关联人转让利益,且信息披露的合法程序无法制约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一形势的变化,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重点,严格监管标准,对于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交易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例,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公司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挂钩,将处罚落到实处,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压缩关联方操纵牟利的空间。

  三是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效率。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是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手段。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问题以及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企业集团纷纷出现,直接导致企业间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关联交易安排,可降低交易的成本,实现集团利润的最大化,从而提高整体竞争能力,这是关联交易有利的一面。然而,正是由于关联交易各方存在控制或影响的关系,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值得怀疑,关联交易也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由于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和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往往遭受质疑。当前,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进行盈余操纵,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关联交易的核心内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与否至关重要,对此,监管部门可从以上几方面入手,以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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