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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
发布日期:2013/3/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793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案 例

  2012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0万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 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专项应付款  180。

  (2)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累计折旧  7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递延收益  20

  借:递延收益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3)处置存货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贷:库存商品  9

  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专项应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资本公积  10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搬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甲企业的搬迁收入=180+10=190(万元)

  (2)企业的搬迁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甲企业的搬迁支出=(100-70)+10+20=60(万元)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2年甲企业搬迁尚未完成,但存货处置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9=1(万元)

  2013年甲企业搬迁项目完成,搬迁所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90-60=130(万元)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6、企业的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同时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7、企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8、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9、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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