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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发布日期:2013/7/2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046次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案例

  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为120万元(2011年度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2012年5月,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年度汇算清缴确认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该坏账损失核销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该坏账损失也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末,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对2011年和2012年涉及的坏账损失事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分析

  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30

   贷:坏账准备  30。

  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3.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120万元,因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转回,贷记“坏账准备”30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借记“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70万元(120+30-80)。由于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110万元,即180-(120+30-80)=11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坏账准备  110。

  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10。

  4.对补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2012年5月收回2011年度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确认并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也已税前扣除,所以,当这两笔已作税务处理的款项通过坏账准备账户核算后,对坏账准备账户借方、贷方的发生额都应做相应的转回处理,甲公司2012年应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应减去(借方调整)当年度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80万元,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前一年度已税前扣除后一年度又收回的30万元(贷方调整),如此调整后,甲公司2012年计提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为60万元(110-80+30),甲公司2012年因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60×25%=1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

  上述分析及计算过程提醒我们,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简单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调整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即不能仅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补提数或转回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上述案例中,若直接按照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则应补缴27.5万元(110×25%)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按照调整后的60万元作为201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加上201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额120万元,甲公司前后两个年度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纳税调整的总金额是180万元,此金额与甲公司2012年末账面保留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只应就本年度与前一年度坏账准备账户年末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各年度因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总额等于最后一年度年末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所以,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实务中,不管是会计、审计还是税务人员,不仅要注意计提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规律性,而且要注意学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忌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简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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