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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布日期:2009/9/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841次

    保监会28日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除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外,还应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时,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处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到对情节严重的公司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再到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新《办法》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而维护保险业的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保监会当天还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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