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国税总局:资本公积转股本不计税
发布日期:2010/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6136次

    国税总局3月3日消息,该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此外,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12-21]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17-12-02]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7-11-01]
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2015-04-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10]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