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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解释草案初就 银行条例进展缓慢
发布日期:2010/6/2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1734次

   “目前正在起草的对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也已经过多次研讨,并在法院系统内部完成了一次征求意见。”26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

  奚晓明说,当前《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阻碍了该法的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据悉,各界高度关注的银行机构破产条例也因诸多问题仍在酝酿中。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其在工作层面上“进展并不是很大”。

  银行破产条例面临多重矛盾

  去年,蔡鄂生曾提出银行破产条例已经进入了制订过程。一年之后,他坦言其间工作层面进展不大,但是对于问题的研究没有停止。他认为:“作为条例来讲不能老停留在研究层面,因为现实需要十分迫切。”

  蔡鄂生认为,导致该条例无法有实质推进的问题包含了银行破产的标准、破产重组的牵头单位,以及一些体制性问题。

  经历过国际金融危机的英国等一些国家,对银行机构的破产主要采取单独立法和单独就银行破产制定相应规定的办法。在处理问题时,各国有一些基本特性,其中之一就是作为金融特殊企业在采取破产重组或者通过整合以后,让它尽量走债权人的程序,而不是简单地灭失。

  蔡鄂生认为,发达国家的做法并非必然模式,但是实践结果证明却有其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做法主要还是打着破产重组的名号重新整合。他认为银行破产在处理最根本问题时总要有一个底线,“如果说再破一家机构,社会能不能承受,这可能就是底线”。

  优先保护投资者和储户利益的制度也遇到“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蔡鄂生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只是一个额度,因此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群体利益关系来处理问题,而解决办法也尚待研究。另外,银行破产的标准规范“还有一定难度”。

  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重组谁来主导?这同样是一个问题。蔡鄂生告诉记者,目前看来谁主导都不一定能够完成,需要多部门配合,但是配合中的先后问题也需要解决。

  破产管理人制度待完善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中,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

  “其中有许多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奚晓明说。

  新的破产法曾因取消传统的清算组制度而创设管理人制度,以及纳入重整制度等而颇受学界肯定。但是专家和法院实务人员认为,实践中这些制度亟待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管理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般破产案件完全采取由法院随机指定方式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意志考虑不足;对基本上无产可破或无报酬可支付案件的管理人难以指定;一些法院固守旧模式;目前管理人的指定范围和随机指定方式难以体现重整案件对管理人的特殊需求。

  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陆晓燕则认为,目前职业管理人队伍过小,入册机构数大大超过破产管理所需;一些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采取随机指定方式,难免暗箱操作之嫌。

  由此,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建议,应设置更为专业和独立的第三方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以及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

  奚晓明表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技能亟待提高。他肯定了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必要性,并提出法院应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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