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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布资源税减征细则 新疆先行
发布日期:2010/6/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1867次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税总局公布资源税减征细则,详细规定了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计征资源税,并在新疆率先推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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