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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集体“谈薪” 企业或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0/7/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469次

    全总:基层工会要主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7月2日发布消息,要求基层工会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于拒不配合的企业,必要时可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劳资协商公平分利

  6月17日,经过长达六个月的艰苦推进,沈阳肯德基最终与企业工会签订了包含工资增长条款在内的集体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沈阳市总工会的强力推进值得关注。尤其是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向沈阳肯德基行政方发出律师函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沈阳肯德基最终在集体合同上签字。

  近日,全总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年来,由于劳资矛盾凸显,各级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视作缓解劳资矛盾、减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抓手。

  全总近日明确,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据部分地方总工会的调查,70%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

  分类指导方案面向不同企业

  据中国劳动学会薪酬委员会秘书长孙群义介绍,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中面临覆盖率低、实际效果不够理想的状况。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缺失,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强制力。

  主体缺失主要体现在部分企业谈判意愿较低、劳动者谈判能力偏低、工会建会率尚待提升、行业谈判缺乏行业工会代表和雇主组织代表等方面。

  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法》只是说'可以’,没说'必须’,企业不谈我们也没有办法。”一位地方总工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认为,在当前并无明确法律强制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推进集体谈判是可行的选择,尤其是对那些经营效益好、职工收入水平较低的企业,而对其他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则应区别对待。

  据记者了解,全总针对各类企业状况,已经制定了分类指导方案。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

  同时,全总将加大力度,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善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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