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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上海增值税改革一般纳税人认定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5555次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做出规定。
 
    为配合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做出规定。

    公告称,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这里所说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和非试点地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方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相比,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门槛比较高。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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