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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人账户严格实行实名制
发布日期:2011/12/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109次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一起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案件,证监会已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顺装饰)利用在三家证券公司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行为,责令惠顺装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人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证监会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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