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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免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6/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Cindy 阅读次数:1682次

   财政部6月20日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需200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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