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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地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发布日期:2011/6/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Cindy 阅读次数:1538次

   针对屡禁不止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

  6月23日下午, 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禁止地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政策,要求地方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并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本报记者了解到, 早在金融危机之前,一些地方为了确保GDP的增速,就开始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产业的优惠电价政策,金融危机后,这一手段一度成为各地扭转经济颓势的普遍手法。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各地电价政策的混乱和价格信号的扭曲,同时也不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为此,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于去年5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在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国家已经纠正了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

  但是地方的优惠电价“生生不息”。《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因此,《通知》再次重申,国家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不得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 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同时,国家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拟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针对地方的上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这次清理执行到位的话, 会不可避免地提高一些高耗能企业的成本。”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水泥企业工作人员对本报指出,“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社会用电量紧缺的问题。”

  但对这一政策的效果不能过于乐观。林伯强认为,近年来国家几乎每年都出台类似措施,但地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短期内这一问题难以解决。”

  也有能源专家对本报记者分析, 在地方政府频繁越权的背后,也说明我们的电价形成机制亟待改革,而电价市场化应是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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