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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将获贴息支持
发布日期:2011/6/24 来源:一财网 编辑:Cindy 阅读次数:1683次

    财政部6月22消息,近日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此外,修订后的补贴项目范围还增加了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通知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对贴息办法进行了修订。

    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办法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

    办法规定,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3%。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仍然为当年6月份,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此外,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均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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