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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8/23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1633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广州市地税出台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新修订,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更加明确、精准,除“特定纳税人”外,地税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该指引。

    明确核定征收三种类型

    据市地税局介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事后核定。事前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对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事中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发票开具申请时,因其有关收入、支出凭证不完整而对该项收入核定征收。事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稽)查时,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30号文)第三条情形而核定征收。

    核定所得税更加精准

    税务机关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符合30号文第三条情形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一)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丢失、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的;由于自身经营特点难以准确核算的。(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的;财务核算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有效可靠性的。(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披露存在30号文第三条情形的。(四)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鉴证报告或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或否定意见鉴证报告,以上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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