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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至全国
发布日期:2011/8/24 来源:新京报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1555次

    央行昨天宣布,已于近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上半年结算业务同比增13.3倍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是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而在此之前并不允许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开始试点。试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国内企业进口或出口均需以外币结算,进口时需购汇,出口时需结汇,汇率风险完全由国内企业承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企业汇率风险大大降低,与此同时,人民币在更大范围使用,也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去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20个省份后,业务量出现井喷。据央行数据,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由最初的365家增加到2010年底的6.7万多家,2010年银行共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5063亿元。今年以来,快速增长势头继续。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9575.7亿元,同比增长13.3倍。央行表示,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分析称结算量将极速上升

    汇丰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屈宏斌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将使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极速上升,人民币或在2013年前成全球三大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屈宏斌表示,考虑到市场的潜在需求,可以期待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将极速上升,3年内有望达到进出口总额的30%,这意味着人民币或在2013前成全球3大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从商务部获悉,该部门近日起草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通知》中表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此外,投资者或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文件、资金用途说明以及由投资各方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沈玮青)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回顾

    ●2009年4月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10年6月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由之前的香港、澳门和东盟地区扩展至全球,国内从5大试点城市扩大至20个省份。

    ●2011年8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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