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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企境外所得税抵免扩容 三巨头享红利
发布日期:2011/8/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1763次

    三大石油企业有望获得税收红利

    记者2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政策。

    《通知》指出,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至第五层外国企业。其中,第二层至第五层即指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与2009年出台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石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抵免范围扩大。据记者了解,原政策将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三层外国企业,而新规则是扩大到第五层,因此,三大石油企业有望从新规中获益。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经常采用的是五层以上的结构,如果仅限于三层,企业境外所得往往难以得到充分抵免,这样会导致企业部分境外所得存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可能,新规出台意味着石油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新规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分国抵免或者综合抵免。《通知》明确,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税务专家王骏向记者介绍,在目前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操作当中,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抵免限额,因此,可能出现企业在A国的抵免额度用完了,但是在B国的抵免额度却还没有达到上限的情况,而综合抵免则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国家的抵免额度。

    “在目前石油企业境外项目普遍盈利的情况下,综合抵免可以使石油企业税负降低。”王骏说。

    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石油石化行业改善明显

    国务院国资委2日公布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企业完成经济增加值3887.1亿元,比2009年增长1.4倍,这是国资委启动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后,央企交出的第一份成绩单。

    据国资委介绍,共有96户央企经济增加值为正,比上年增加13户。经济增加值改善较大的主要是石油石化、电力、交通运输、冶金、机械行业企业,均比上年增加100亿元以上。

    与去年业绩相比,央企的经济增加值指标良好。数据显示,2010年,央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6968.9亿元,同比增长32.1%;累计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同比增长40.2%。

    从业绩经营考核来看,2010年纳入国资委考核范围的中央企业121户,其中A级企业47户,占全部中央企业的38.84%。B级和C级企业分别为51户和21户,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42.15%和17.36%。有2户企业被评为D级。

    据国资委介绍,A级企业主要分布情况是:军工9户,交通运输7户,电力和商贸各6户,建筑4户,石油石化3户,汽车、建材和冶金各2户,煤炭、通信、机械、房地产、投资和旅游各1户。华侨城集团、保利集团、东方航空、中国航油、中国黄金、中国南车、中国水电集团和中材集团8户企业首次进入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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