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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恢复外销石脑油燃料油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9/22 来源:一财网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1677次

    财政部9月22日会同央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而对于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而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时明确,石脑油、燃料油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方面的产量达到总用量50%以上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退(免)消费税政策;其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对于今年1-9月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同期,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将按耗用量退还相应税费。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1-9月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中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通知同时明确,在2010年年底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应继续退还。

    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相关链接: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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