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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人民币直投意见将尽快出台
发布日期:2011/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218次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20日表示,截至8月31日,商务部共收到20多条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意见和建议,待对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将争取尽快出台实施。

    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

    “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中国境内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要求,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需报商务部审核: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据沈丹阳介绍,目前的征求意见工作仍主要集中于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涵盖范围、跨境人民币对境内投资的领域等问题。

    商务部公布的数据还显示,今年1-8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76.34亿美元,同比增长17.71%。8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4.46亿美元,同比增长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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