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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工资9月报税按旧法计算
发布日期:2011/9/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Grace 阅读次数:1854次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回应,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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