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催化料和焦化料两种燃料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发布日期:2012/10/16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372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对燃料油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做出规范,公告显示,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该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就该公告做出解读时表示,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1-02]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16-11-30]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1-30]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 [2016-10-31]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