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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企业发债 须附征信记录
发布日期:2012/10/24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434次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加强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将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据悉,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今后省级发改部门向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发改委。

    《通知》要求,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改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立代为办理。调取信用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供了重要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指出,已向国家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通知请各级发改部门尽快调取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通知》明确,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重要作用,有必要考察其信用状况。为此,国家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根据《通知》,要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企业申请发债前,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需分别签署提交信用承诺书,对发行条件以及发债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方面做出承诺,如有违规将自愿接受已承诺的惩戒。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为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信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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