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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中介机构行为规范趋严
发布日期: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295次

    债市中介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记者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悉,交易商协会昨日(3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对包括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债市中介机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据悉,首版《中介服务规则》是在2008年4月发布的,至今实施超过4年。期间,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大步发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25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已达3.9万亿元,累计发行量已达7.7万亿元。

    在此背景下,为适应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模的大发展,有效解决发行人和投资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广泛征求了各类型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中介服务规则》。

    记者对比后发现,修订后的《中介服务规则》新增了对信用增进机构的规范,明确指出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为顺应债市的发展需要,修订后的《中介服务规则》细化并明确了中介机构的业务规范、行为规范以及相关职责;增加了中介机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介机构的自律处分内容,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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