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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重申:房产税政策没变化
发布日期:2012/3/23 来源:网络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796次

    随着楼市成交出现回暖迹象,近期有关房产交易税费的咨询也开始回升,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购房所涉房产税相关问题的政策咨询量较为集中。市税务部门表示,目前本市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没有变化,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我去年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最近打算买第一套房子却被认定为要缴纳房产税,但公司有外地同事买房时却不用交。”最近,“房产税”这三个字让陈先生有点头痛。经过向税务部门咨询得知,由于小陈还未办理居住证,按规定无法享受有关房产税优惠政策。由于相关咨询比较集中,税务部门重申,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目前并无变化。“像陈先生这种情况,应先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并符合有关条件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其中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情况: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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