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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企业股票溢价转股本免征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4/12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546次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卢云透露,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免征所得税。卢云同时解答了亲属间转让股权如何计征个税的问题。

  企业股票溢价转股本

  免征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纳个税问题,卢云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个税问题成为昨日网上交流的焦点话题之一。有网友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对于这一问题,卢云表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亲属间转让股权

  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西部鼓励类产业

  税收优惠如何衔接?

  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那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对此,卢云表示,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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