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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行为指引
发布日期:2012/4/20 来源:上海金融报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661次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做的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也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与原规则相比,本次修订后的《指引》具体条款由此前的13条增至18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行为。

    修订后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增持股份行为的范围,由此前“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扩展到了三大类增持股份行为。

    一是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同时,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指引》还进一步强化了大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披露要求,新增了“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先公告增持计划的,除比照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等具体条款。

    在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增持行为的同时,修订后的《指引》也赋予了大股东在特定情况是否继续增持的选择权。《指引》第七条明确,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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