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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行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IPO
发布日期:2012/5/18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312次

    记者昨日(17日)获悉,为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这预示着餐饮企业IPO放行。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方面,指引指出,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等六项内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方面,指引明确,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等七项内容。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保荐机构应根据发行人的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经营业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发行人跨区域发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发行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指引要求发行人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各门店报告期内在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等三项内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并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查询是否存在顾客投诉或索赔;核查发行人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其食品、卫生、环保、消防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方面,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连锁经营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管理方法等五项内容。会计师应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核算特点,关注发行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打折、发卡、赠券等行为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建设、交易结算系统的应用给予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是否健全有效,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及资金管理等环节所采取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集中监控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运行情况,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等。

    发行人公司治理方面,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包括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访谈、调阅公司内部决策的相关资料等,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方面,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商标、商号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授权使用情况,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

    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方面,鉴于餐饮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直营店聘用员工的数量及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

    指引明确,餐饮企业可按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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