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国税总局:企业税前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
发布日期:2012/5/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313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等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总局强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为何定为5年,税务总局表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国税总局:适应企业区域化经营 [2013-09-10]
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现行分税制难以为继 [2013-08-16]
国税总局要求全额开票 回租业务或受重击 [2013-08-01]
财政吃紧过头税来袭 国税总局将严查 [2013-07-25]
税总取消3项审批 [2013-07-19]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