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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5/31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snow 阅读次数:1155次

    昨日(30日),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配套通知,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由100手调升至300手,同时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标准,并对相应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

    持仓限额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对股指期货的平稳起步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前夕,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由筹备初期的600手调整至100手。从市场两年多来的运行情况看,100手的持仓限额标准基本适应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市场特征和监管需要。

    随着市场规模和套期保值需求的扩大,偏低的持仓限额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参与深度和持仓结构的优化。与境外相关市场相比,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远低于同类产品的标准,适度提高持仓限额标准风险可控,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和条件已经具备。

    本着进一步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目的,中金所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由100手调整至300手。本次持仓限额标准调整后,中金所将密切跟踪市场反应,认真评估市场效果,逐步建立起持仓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在严控市场风险的同时深化市场功能发挥,更好满足股票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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