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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福建平潭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确定
发布日期:2012/6/20 来源:网络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771次

    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周二发出通知,确定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营业税政策,通知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免征营业税的情形包括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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