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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促进企业技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9/20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652次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多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和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不断创新和优化资金管理方式,灵活运用多种支持形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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