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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营改增”细则亮相 试点11月启动
发布日期:2012/9/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774次

  广东省政府27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同时,为降低企业税负,广东省拟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方案指出,“营改增”的具体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服务贸易进出口,将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方案同时对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指出,根据“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原则,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给予扶持,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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