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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需提交2013财务报告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970次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证监会要求,在审企业需向证监会提交相关财务资料,且其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当前排队的760多家企业,除了明年1月底可以审核上市的50家已过会的企业外,剩下的700余家在审企业都需重新提交2013年年报。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等。保荐机构应在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同时,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同时,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均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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