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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信披造假接罚单 拉开民事赔偿序幕
发布日期:2013/12/23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1927次

  巨额违规担保受罚
  2013年11月21日,恒天海龙(曾用名“ST海龙”)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公司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发生的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及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前任董事长及前任副董事长分别处以30万、15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前任董事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前任副董事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余相关高管亦受到罚款、警告等处罚。至此,恒天海龙巨额违规担保查处案告一段落。
  其实,早在2011年9月23日、10月28日,恒天海龙公司分别发布过《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与《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均涉及此次行政处罚事项。
  据悉,恒天海龙公司具体违规事实如下:(一)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另外,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包括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21笔,200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31笔,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42笔,2010年年度报告未披露71笔,2011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73笔;(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首先,2009年至2011年6月,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其次,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其一,山东海龙向巨龙化纤支付土地租赁费、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巨龙化纤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其二,2003年5月至2011年6月30日,山东海龙替巨龙化纤向职工垫付了集资款。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山东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从2012年10月份,深陷违规担保、巨额债务等危机的山东海龙宣布重整计划,央企恒天集团入主公司,并为公司提供不少于5亿元的款项用来清偿债务和受让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山东海龙则陆续剥离旗下房地产、港务、物流等非主营业务,专注粘胶纤维、帘帆布等主营业务。2013年9月23日,公司更名为恒天海龙。
  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恒天海龙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恒天海龙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恒天海龙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9月23日,即公司发布《致歉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之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9月2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恒天海龙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据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发起恒天海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征集。
  绿大地:
  终审落地 股民可索赔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多之后,即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告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造假,处罚结果是公司被判罚金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判处缓刑。业界普遍认为,上述处罚过轻,检方随即提起抗诉。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学葵等自然人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绿大地高管终难逃牢狱之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称:“虽然绿大地公司及高管终于遭受处罚,但权益因此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赔偿。股民想要获赔,目前还需去法院起诉。”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法院的刑事判决、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3月18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受损投资者可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就绿大地而言,应自2013年4月4日公司公告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4日诉讼时效届满。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绿大地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4月11日,有北京、上海律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首批12位投资者索赔绿大地的材料,索赔金额共计约107万元。不过,截至目前,昆明中院尚未受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案件。业内人士称,投资者完全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受理应是早晚的事。
  据了解,针对上述两家公司,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上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据悉,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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