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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建筑业劳务应就地缴税
发布日期:2013/1/22 来源:新京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680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等部分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前有纳税人咨询,企业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对此,纳税服务司称,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B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服务司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建筑设计劳务并不属于建筑业劳务。据记者查阅,建筑业劳务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油漆作业、脚手架作业等十三项,其中并无建筑设计劳务。

  除企业纳税人外,此前亦有个人纳税者咨询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人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前参与在线访谈时对此表示,根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针对纳税人在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偶尔在其他机构讲课或演讲取得其他额外收入的缴税方式,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称,如果不是本单位发放这笔额外收入,那么算作独立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依然按照规定由本单位代扣代缴,这部分额外收入则按照独立劳务报酬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发放机构代扣代缴。

  转让房屋纳税按“孰先”原则

  昨日,纳税服务司还解答了其他咨询热点。有纳税人咨询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纳税服务司称,根据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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