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江苏两会提案:应取消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日期:2013/1/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2329次

      无党派人士、省政协委员朱文提交的一份提案在江苏省“两会”期间引发热议。

      这不仅是截至目前唯一“涉税”的提案,还对当下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提出了新的考量。

      这份提案的内容并不复杂。作为扬州市宝应县乱针刺绣行业协会副会长兼艺术总监朱文建议,因从事乱针刺绣的企业都为劳动密集型,因此执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更有利于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自1994年开始,增值税纳税对象在中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随着江苏产业结构的调整,同一税种中两种不同的纳税并存模式已对区域经济和企业壮大产生了不可小视的影响”,拥有博士头衔的朱文表示。

      产业发展的“两难”

      扬州乱针刺绣与苏绣齐名,但从知名度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贡献而言,乱针刺绣明显偏弱。

      这一以民间手工艺而形成的产业发展历史超过40年,目前主要集中在扬州偏北的宝应县,有大小企业100多家,家庭绣坊1000多户,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且90%以上为女性,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

      “当前出口下滑,但我们的产品未受影响,一半的产品用于出口,但我们现在不敢接太多的单子,错失了做大做强的许多机遇”,朱文说。

      朱文表示,一幅精美的乱针刺绣作品,正常需要四五个技师连续工作6个月至1年时间甚至更长,所以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

      从最终形态看,乱针刺绣是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纯手工作业,主要原材料是蚕丝线和蚕丝布,这仅占总成本不到20%,而劳动力工资成本占比超过80%。

      事实上,乱针刺绣较为特殊,虽是产业形态简单的传统手工制造业,但由于产品附加值特别高,特别是“增值”部分不是因为固定资产和技术的投入而引发。而以目前的税制而言,正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企业被定义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意味着,就要承担13%的增值税,但这一产业实际生产中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项目,因此行业税负凸高,企业无法承受;而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标准为80万),执行3%的较低税率,因企业年销售额较大,又与年度开票额度的需求相去甚远。

      “这是令我们非常困惑的一件事”,朱文表示,目前行业税源流失、无票经营现象严重,这直接导致了产业内的龙头企业无法凸显,不利于管理企业,也不利于产业做大,更不利于行业发展,特别是极大限制了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

      本报获悉,宝应县地理位置偏北,在扬州地区经济偏弱,虽属江苏苏中地区,但无法享受到对苏北的产业扶持等政策。

      朱文认为,从产业的特殊性和解决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就业角度出发,适用一般纳税人来管理有利发展,但执行的税率应参照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与妇女们从事特种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相结合。

      并轨增值税纳税人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开出增值税发票给对方抵扣,但实际操作中这“一点优惠”较为麻烦,因为现行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不能直接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

      但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却在实践中妨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企业的交易。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产品,在销售时要按17%或13%的比率纳税,而抵扣只有3%,无疑限制了两者之间的交易往来。

      因此,两者共存,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同样的产品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那么从抵扣的角度而言,就会渐渐放弃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

      由此,一个税制被扭曲的经济现象就会产生,即规模大的企业只和规模大的企业交易,小企业的市场空间被严重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规模。从税制影响经济的角度而言,这是乱针刺绣产业中龙头企业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根本原因之一。

      “两者并存,一方面会强化大企业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会压缩小企业的生存市场,这对处于同一产业的企业而言,这是不公平的”,江苏省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骆祖春对本报分析,可以认为是人为割裂市场的现象。

      显然,这是增值税制度改革不彻底的表现,更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

      此外,记者发现,2009年中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83%,所交税金占增值税收入的3.99%;而2010年这一群体所交增值税862.7028亿元,占2.743%。这也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群体庞大但贡献税收极少。

      有税制研究者向本报记者表示,在目前以“营改增”为主的增值税改革转型中,应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设定一个合理的起征点,并对起征点以下的规模小、收入低的经营者免征增值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2019-01-31]
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 [2018-08-06]
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 [2018-06-26]
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 [2018-06-26]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8-04-22]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