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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发布承销新规 不得建议发行价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21世纪网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2241次

  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通知。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思路下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的监管要求,协会组织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起草了《业务规范》。此前,该规范于12月16日协会向各证券公司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要求各证券公司于12月19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协会。
  一投行人士对21世纪网表示:“这个规范是新内容,以前协会较少关注承销的事情,但是现在介入了。” 证监会不背书,责任更多的落到了中介机构身上了。
  据悉,《业务规范》是协会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投资银行全业务链领域颁布实施的首个自律规则。此外,尽管承销商路演推介和撰写、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比较成熟,但尚缺乏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这些方面的空白。
  21世纪网发现,相对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明确细化了范围,此规范是针对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52条的规范里,细化了在新股发行定价和询价、配售、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注重指导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注重业务开展过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引导承销商在规范框架内灵活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证券业协会称。
  路演禁发礼品
  《业务规范》全文共包括四十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在路演推介自律方面,该《业务规范》提到了十四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针对承销商的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说明)书前,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承销商和发行人应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
  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
  从《业务规范》中看到,路演推介主要从推介时间、内容、形式、参与人员、内容范围等方面对承销商路演推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诱导报价、泄露内幕信息和发放礼品等行为。
  对此,投行人士表示 “路演不能送礼、投研报告不能出招股书范围,影响比较大”。
  细化新股定价配售要求
  另外,《业务规范》中对于定价与配售内容的规范相关的有近三成,占了较大篇幅。
  《业务规范》这些要求细化了发行定价和配售环节中的要求,明确了对定价方式、投资者条件、黑名单制度、保密要求、簿记建档、报价剔出、报价限制、老股转让等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在决策机制、配售原则、优先配售、配售合规要求、战略配售和回拨比例计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网下投资者的条件,《业务规范》规定,主承销商应合理制定网下投资者的条件,相关条件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五年投资经验;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除上述条件外,主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其他具体条件,但不得针对非本公司客户设定歧视条件。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业务规范》中提到。
  与此同时,网下投资者如果出现一些行为将会被列在协会的“黑名单”上。《业务规范》规定“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在配售环节中,主承销商应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40%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另外,《业务规范》提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配售,应当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时,回拨比例的计算基数应为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投研报告不得建议发行价
  《业务规范》还明确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提供、撰写、内容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特别强调了分析师独立性、报告客观性、风险因素提示和信息隔离要求。
  其中,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是,对于主承销商可以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还有很多限定:主承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承销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说明)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对于证券分析师的规定包括:证券分析师应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显著位置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应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承销商实施跨墙管理时,应保证跨墙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跨墙工作流程的严肃性,保证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落实。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将跨墙参与的工作与其它工作有效隔离。
  其中,《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可以提供发行人合理估值或估值区间,但不得建议发行价格和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业务规范》明确规定。
  更注重事中检查与事后的自律管理
  投行人士表示,“基本上原来容易出现的问题,这个规范都进行了规范”。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会称。在对承销商承销业务活动进行事前规范的同时,《业务规范》更加注重事中检查与事后的自律管理,对执业检查及自律管理措施进行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通过强化自律管理手段,促使承销商注重严守风险、道德红线,防范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协会称,承销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承销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其他证券的承销比照本规范执行。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介绍,该规范自12月27日起施行。另外,《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50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中证协发[2012]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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