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 根据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决定》明确社保事权将主要划给中央,继续提高社保统筹力度,研究社保双轨制改革问题,这就意味着目前还不具备社保基金费改税的条件。
(二)关于用立法手段解决房地产税改革问题 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它与宏观调控、产权保护、人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户籍改革、收入和财富分配机制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源体系建设等都有紧密关联,所以改革的呼声很高、阻力也很大。《决定》明确提出要用立法手段慎重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既增强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权威性,也给社会一个民主决策的可靠预期。另外,房地产税制改革将把税种结构的调整和费改税问题一揽子考虑。 (三)关于开征遗产税问题 关于调节财富分配不均问题的讨论,社会上一直很热烈,其中开征遗产税就是一个重要话题。《决定》没有将此列入改革计划,说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这并不等于遗产税的问题就此消失了。《决定》中还有提高居民财产收入的提法,说明做大蛋糕优先,调节蛋糕分配需要从长计议。 (四)关于国地税合并问题 国地税合并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决定》只提出优化两局的职责范围划分,没有提出合并问题,说明对这个问题认识不一。即使合并,恐怕也不能简单回到一级政权一级税务机构上去,跨区域设置税务机构的思路也是可以讨论的。 (五)关于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问题 目前,人大授权行政立法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现行18种税大部分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离依法治税相差较远,税收立法和执法中的随意性近些年有所收敛,但仍不乐观,所以有步骤地回收行政立法权,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对部门立法权和执法权的监督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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