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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规则出炉 投资门槛大幅降低
发布日期:2013/2/18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703次

      全国股转系统向个人投资者打开了大门。近日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配套文件明确:具有两年投资经验、拥有300万金融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可参与股转系统,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细则。《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等各项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细则,相关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的资质、主办券商的相应职责等相关事项。

      根据《业务规则》,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两年内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业务规则》最大的亮点表现为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门槛大幅降低。此前,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起点高达3万股,且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而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细则明确,拥有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也被允许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此外,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也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业务规则》同时规定,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应一次性申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投资者所要缴纳的转让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除以上外,《业务规则》还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终止与重新挂牌、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要求,已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及已取得资格但尚未挂牌的公司,应在3月20日前,向证监会递交申请书,申请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原主办券商应于3月10日前,向股转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签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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