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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限价房可出租 交易可享普通商品房待遇
发布日期:2013/2/2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welkin 阅读次数:1879次

      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对“限价房能否出租”给出明确解释:天津市在限价房出租政策方面没有限制,市民购买限价房后可以租出去,但必须用于居住,不能用于经营或商用。

      由于属于保障房范畴,限价房能否用于出租一直存在争议。

      按照此前规定,与限价房同属保障房范畴的经济适用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但限价房界定较为模糊。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天津市的限价房在购买并且交纳契税5年以后才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不收任何增值收益,按照商品房上市的相关税费规定来缴纳税费。

      这与北京目前所实施的限价房政策有所不同。按照北京市规定,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针对北京市限价房能否出租,北京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限价房出租的家庭,市区两级住保部门将进行调查,重新复核其限价房的申购资格,当时是否符合限价房的申购标准。如果发现不符标准骗购的情况,已购限价房也要依法收回。同时,市区两级还将检查政策性住房项目周边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政策房出租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限价房家庭确实符合申购标准,为了解决实际困难而出租是可以的,但不能擅改用途,转租商用。

      根据北京市2012年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07年以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如出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闲置等行为,小区物业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实习编辑: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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