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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增值税税率定为6%
发布日期:2013/5/29 来源:新京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012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对营改增中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税。

  通知称,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也就表示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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