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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七方面修订重组收购办法 并购重组潮涌动
发布日期:2014/7/16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91次

    上周五(7月11日),为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当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重大资产购买、置换、出售等行为取消审批;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六,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七,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对此,证监会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顾问宋清辉昨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股IPO、退市以及二级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三个组成部分;并购重组是二级市场盘活存量的主要工具,本次修订与此前新股发行、退市改革相同之处在于“坚持市场化”,让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为注册制改革做铺垫,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来自Wind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案例2007起,涉及交易金额1.27万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并购重组交易涉及资金总额。与2013年类似,材料、工业、可选消费、金融、信息技术公司是并购的热门标的。那么,本次办法的修订,对A股市场上这股并购重组浪潮是否会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呢?
    涉及股份发行仍需核准
    据邓舸介绍,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多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包括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等。
    不过,华东某并购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本次修订中的“大幅取消审批”不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项目。即,这次修订松绑的其实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并购重组,所以不应简单理解为“大幅松绑并购重组审批限制”,因此前上市公司选择现金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十分少见。
    他进一步解释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是《国务院412号令》第400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均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对此,邓舸表示,“在推动《证券法》修订完善的同时,我会已于去年启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分道制,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提高审核效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去年10月8日起,证监会便已正式启动并购重组分道制,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划分为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据记者粗略统计,截至今年7月11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型中正常审核的有约70单,审慎审核为20单。值得注意的是,时代新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6月12日获证监会受理,并被列入了豁免快速通道,这也是自分道制实施以来的首例。
    上述投行人士坦言,要达到豁免快速审核的标准,需要符合“好公司”(A类)、“好项目”(汽车、钢铁、电子信息、医药等九个行业)及“好中介”(执业能力A级)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时达标还存在不小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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