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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持股超一年25%征缴
发布日期:2014/7/2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021次

   财政部6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将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通知》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相关法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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