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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反腐:拿主板发审委开刀 或为注册制扫雷
发布日期:2014/9/26 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727次

   近日,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和注册制改革方案都将在年底推出的消息依次传来,注册制似乎真的近了。
  而注册制一旦推出,发审委的去留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恰逢此时,证监会宣布解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邓瑞祥,称其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已经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这是20多年来证监会首次向主板发审委委员动刀,市场更因此解读部分发审委员的“寻租”,开始让注册制改革变得更为迫切。
  而邓瑞祥事件只是个开始。近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印发了《中国证监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在这一被视为证监会反腐5年规划的《实施办法》中,监管层明确要求严肃查办利用行政许可权、日常监管检查权、稽查办案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进行寻租的案件,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违规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案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系统采购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的案件。
  “这5年规划说明证监会对老鼠仓的打击不再局限于行业中的机构,触角也伸向了水更深的监管系统内部,有可能在未来几年掀起反腐高潮。但囿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新证券法未必会完全取消发审委,我们现在尚不具备一蹴而就的条件。”一位北京券商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发审委反腐十年路
  2014年4月,邓瑞祥开始担任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当时他在业内的职务是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而在此之前他还分别供职于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近日,我会发现邓瑞祥担任委员前涉嫌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决定立案调查。今后也将注意加强对委员的教育提醒,严肃工作纪律,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对违纪违法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9月19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
  而证监会还强调,将通过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事实上,邓瑞祥并非是证监会发审委“出事”的第一人。
  早在2011年底,证监会就发现了并购重组委原委员吴建敏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当时吴建敏因为在参与重组委审核时没有履行回避义务而被解聘。吴是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证监会查实吴利用他人账户持有ST圣方股票,并且未按照履行回避义务,参与审核了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在解聘吴建敏的并购重组委委员职务之后,证监会顺藤摸瓜,又查实了吴建敏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这也是证监会第一次公开解聘审核委员。
  而从2011年再往前追溯,当年的王小石事件在2004年那个风雨飘摇的证券市场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2005年12月,原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据悉,当时发审委委员名单都是非公开的,而王小石每出售一份发审委委员名单,价钱在二三十万元。在职期间,王向众多企业出售了这样的名单,获利总额近千万元。该事件后,证监会开始将发审委委员名单公开,发审委制度从过去的封闭和不透明也逐渐转变为开放透明。而当时也有证监会官员表达了“希望反腐的暴风雨来得更猛一些”的愿望。
  为注册制扫雷?
  “证监会系统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反腐现在主要是抓人,下一步重点是制度建设,未来涉及金融自由化、IPO注册制改革等问题,相关制度应该有大变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胡汝银近日表示。
  9月19日,张晓军透露,按照计划,注册制改革方案预计在今年年底推出,目前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而这一表态也与市场猜测的《证券法》修订案推出的时间不谋而合。
  市场普遍认为,注册制的彻底程度取决于《证券法》改革的彻底程度。8月末时,人大曾通过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五项法案的修改,这一“小改”版仅涉及了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批许可的条款。
  对此,张晓军回应称,此次对《证券法》个别条款进行的修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事项。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仍在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那么注册制下,还会不会继续保留发审委?胡汝银认为,改革中需要考虑未来要不要发审委,如果要,它也会有实质性变化,肯定不是现在这个样子。“香港也有发审委,但对于交易所的具体发行工作,证监会是不干预的,整个发行过程是透明的。”
  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和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等都曾公开表示并不主张一步就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刘纪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应变实质性的核准为程序上的核准,然后把审核的权力下放到交易所,在证监会人员配置上也应该把90%的力量着重放在监管上, 只留10%的力量用在审批上即可。而李曙光则倾向认为,应该由聆讯制度取代发审会,并且对聆讯委员会的职能做出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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