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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税制:谋一域而活全局
发布日期:2015/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95次

   2014年,财税部门打响了“营改增”扩围、煤炭资源税改革、成品油等消费税调整和落实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四大税制改革战役,用科学的税收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
  “营改增”走进新时代
  “‘营改增’之前我们确实比较担心,因为邮政业营业税税率只有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1%。真没想到税负不增反降!”说起实施“营改增”的变化,山东省陵县邮政局财务科长黄琦满面春风。“我们进项较多,电费、汽油还有物流业务购进的消费品,取得的进项发票基本都允许抵扣,税负下降一半还多!”
  增值税最大特点就是“道道课征,税不重征”。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打通二、三产业抵扣链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税收措施。
  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思路,“营改增”在2013年实现地域行业“双扩围”的基础上稳中求进,选择与众多行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先试先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6月1日电信业实行“营改增”,以积小胜为大胜,积跬步致千里,为今后在业态更为复杂的行业推行“营改增”,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如今,“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覆盖到全部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与缴纳营业税相比,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税负明显减轻,电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业界将“营改增”效果概括为三句话: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双受益”,企业税负和办税事宜“双减负”,居民物流和消费成本“双降低”。
  目前,财税部门正积极研究在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施“营改增”的办法措施,勇于直面难啃的“硬骨头”,坚决打好新的攻坚战。
  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迈向深水区
  自2014年11月29日起,成品油等消费税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我国税制改革向“深水区”勇敢迈进。
  煤炭资源税改革是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财税部门从年初就开始谋划,提出了“正税清费、清费先行”这个多方都能接受的思路。10月9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2%~10%,打响了资源税改革具有突破性意义的一战。
  目前涉煤收费项目多达88种,政府收费占煤企净利润的43%,如果清费全部到位,2%~10%的资源税显然不高。长期来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清理取缔各种收费,无论对社会还是煤炭企业发展,都是重大利好。
  为消除社会疑虑,凝聚共识,10月11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专门就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意义、主要内容等问题答记者问,并请专家学者解读政策。
  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在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建立与从价计征相适应的征管机制,调整征管流程,创新征管模式,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与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的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影响企业税负,又直接动了群众的“奶酪”,消费者更为关切。
  国家抓住国际原油和国内成品油价格“八连跌”的契机,采取“一增四减一停”“价税费联动”“新增收入用于环境治理”的方式,及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不失时机地迈出了消费税改革的关键一步。
  面对社会关切,财税部门郑重承诺:成品油消费税提高后,国家将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此次消费税调整有五项属于取消或停征,让不少群众搭上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顺风车”。如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摩托车消费税等政策,可为企业和消费者减少约10亿元税收。
  调整税政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2014年,国务院推出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群体松绑减负,促其“破茧成蝶”、做大做优做强。
  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跟进,明确了政策内容、享受范围、减免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事项,让政策红利像清冽激荡的甘泉,滋润纳税人的心田——
  4月2日,国务院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扩大到10万元以下。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发具体规定,将政策享受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即时获得优惠。
  4月16日,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财税等部门随即出台具体措施,取消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身份和行业限制,增加税收优惠定额和浮动比例,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支持。
  9月17日,国务院决定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范围。税务机关及时出台文件明确按月(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一律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分开核算的,可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
  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继续给予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变化是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让纳税人先享受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解学智介绍,税务机关及时修改了税收征管软件,没有达到征税额度的纳税人,软件自动判断、自动锁定、自动“通关”,确保一户不少、一次不漏。
  外贸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财税部门及时调整和优化出口税收政策,鼓励外贸企业“漂洋过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中小企业货物可享受退(免)税优惠;扩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退税的允许延期办理退税;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由2个扩大到8个……
  税收的调节作用远远不止于此: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由6%和4%统一调整为3%;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招用残疾人职工必须签合同买保险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安装光伏设备即征即退50%增值税……
  国际税改重塑新规则
  在2013年9月的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一致赞成并授权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为近百年来最大规模的国际税改。BEPS项目的实施是为了压缩跨国公司逃避税的空间,实现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
  实现G20所倡导的公平税制对中国意义重大。今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面对国际税改的重大历史机遇,国家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全面深入参与各议题会议、研究和意见反馈等工作。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参加BEPS相关会议42次,向OECD提交我国立场文件52份,为该项目2014年阶段性成果的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除集中力量深度参与BEPS项目以外,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深入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管理制度。在BEPS项目首批七项产出成果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于近期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将BEPS成果引进国内立法和反避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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