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 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