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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72号 发文日期:2000-08-15 阅读次数:164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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