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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保监厅发[2010]50号 发文日期:2010-06-23 阅读次数:3096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编辑:Linda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精神,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业《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按照国统字[2010]38号文件要求,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保险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动依法统计和保险统计工作改革发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各级保险监管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对各级保险监管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违法泄露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以及对辖内保险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对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报送业务、财务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况。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各级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指定或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为主。在全面自查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检查对象进行抽查。

  四、检查步骤
  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按照检查准备、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6月中下旬)
  1、保监会成立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统计信息部,负责此次大检查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2、研究制定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各保监局成立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局级领导任组长的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统计研究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4、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任组长的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表。同时分别如实填报附件1和附件2所示的自查表,随同自查报告一起,于7月15日前报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
  (三)抽查阶段(7月16日—8月底)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也将视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保监局,部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保监会将对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同时,保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在国家抽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检查内容多。各检查对象要严格按照国统字[2010]38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及时成立工作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检查对象应及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含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表)。自查表电子版可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下载。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电子版的同时,应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正式书面材料报送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

  电子版材料报送地址:tjzdc@circ.gov.cn
  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联系人:詹景瑞
  联系电话:010-66286589
  传 真:010-66288110

  附件:1、保监局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表;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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