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以上文件是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的重头戏,大家需要在看本文后仍应对照具体政策进行认真分析,深刻掌握,特别是建筑业营业税的文件,他将在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着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纳税行为。下半部分我们将今年涉及的营业税其他一些文件和大家简单分析一下,涉及的企业可以进行参考:
1、明确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对于代理业如何缴纳营业税,在国税发[1995]076号文中就已经给出了一个总体的原则,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但“实际收取的报酬”这一概念很难界定,因此,实际执行中掌握不一。特别时对于代理报关业务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各地执行的政策口径更不一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6]1310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总体来讲,代理报关者可以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应该讲,总局在文件中列举的代理报关中可以扣除的费用项目基本是较全面的了,但是还要提醒纳税人一点的是,要进行差额缴纳营业税必须要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
为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该文件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各地的广电部门,政策规定也比较明了,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扶持铁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扶持铁路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个,以是为支持青藏铁路的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文,其中涉及营业税的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里关键要注意的是减免营业税的收入范围的界定,该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二是财税[2007]21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要注意的有两点,一个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这里文件已列举,第二是通信服务收入的范围,该文件也进行了明确;三是财税[2007]99号文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请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
4、明确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征税问题
对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7]2号文中明确,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里要注意,对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不在境内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是涉及广告的整个流程包括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须香港完成,否则应按工作量划分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
5、明确移动通信集团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税收问题
中国移动经常对通过手机特服号码为一些基金会接受捐赠,对于这些合作项目中,移动通信集团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总局曾先后对不同的合作单位下过文件,其总体原则是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里,我们通过一个列表给大家罗列一下:
序号 合作单位 特服号码 文件依据
1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858 财税[2003]16
2 中华健康快车 8595 财税[2004]82
3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838 财税[2005]53
4 中国红十字会 9993 财税[2006]59
5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660888 财税[2007]32
6、明确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税目
对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何税目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7]20号文明确应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注意是全额征税,没有差额扣除的规定。
7、公布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对于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推荐后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发改企业[2007]770号文,新公布了一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名单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企业的名单。这里要提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两点:一是免征营业税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第二是三年的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8、明确外资银行改制中的营业税问题
对于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产权和股权转让的行为,财税[2007]45号文明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对于企业改组改制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下发了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其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文件。目前可以供我们参考的原则性文件有两个,一个是国税函[2002]165号文,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个是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大家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判断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可以参考以上两个文件规定。
9、明确奥运赞助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38号文,对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为支持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对于企业向北京奥组委的无偿提供的服务,都免征营业税,这里我们通过列表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下:
序号 单 位 免税赞助项目 文件
1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 财税[2005]54
2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 国税发[2006]13
3 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 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 国税函[2006]671
(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
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保险服务等现金等价物 财税[2006]36
10、 明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的税收问题
在总局的国税函[2007]645号文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这个文件规定的是一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原则,即对于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的权利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的行为也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只要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一文件实际上是针对我们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不规范的土地转让行为而规定的一个征税原则,他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遇到这些问题要特别谨慎,就交易的实质问题应多和税务机关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1、恢复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征税政策
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就下发了财税[2006]109号文,对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目前,政策已经到期,因此,国税发[2007]94号文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这里随便提一下,有些大型企业自己也办酒店或相关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餐饮、汽车修理、保洁等各种服务,对于企业办的服务性实体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应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的规定,区分这些服务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对于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2、明确个人销售拆迁住房的营业税问题
对城镇房屋拆迁中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问题,财税[2005]45号文已有明确。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形式多样,不仅涉及到货币化补偿,还涉及到产权调换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产权调换下,对于房地产企业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个人通过产权调换新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768号文中给予了明确。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于产权调换就没有现金交易,就涉及到应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这里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实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中已包括在住宅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其次,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再转让时,5年时间的计算应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以新房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孰先为原则来确认,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原始的契税税票的填开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来确认。
13、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流转税问题
水利工程水费是属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对这一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函[2007]461号文规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果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也下发了多个文件,列举了数百项不征税的收费名单。但是,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就不再符合免税条件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政性收费转经营性收费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大家也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