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明确,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输项目及金额”栏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取消办税业务31项,减少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并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 )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税收环节纳入一体化管理。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规定,自2007年11月起在全国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定额核定系统。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作细微修订,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进行单独填报。
[消费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明确,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877号)明确,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5号)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作了界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规定,纳税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市)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权的书面声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明确,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明确,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规定,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号)规定,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国税发[2000]38号文中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例外,仍应按国税发[2006]3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明确,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了系列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 年1 月1日至发文之日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自批准改制之日起至2010 年12月31工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明确,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规定,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明确,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明确,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比照文件执行的四类人员也作了具体明确。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综合税政]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明确,电信单位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电信单位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