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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日期:2005/8/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283次
 

在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由于对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把握不准从而出现执法偏差的现象尤为普遍。笔者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谈谈“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一、预收工程款是否形成纳税义务

    预收工程款是双方协议商定,在工程未动工或未进行结算前而由建设方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需要企业在收款后,以提供劳务来加以偿还,预收款单位若到期无法履行合同,则必须如数退还预收的工程款,在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施工企业预收性质的价款是否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关?作分析如下: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年度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需要指出一点的是,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竣工结算的,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再从企业的会计处理上看,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时,按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说,预收工程款与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会计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收入是否应当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实现?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期工程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即公历12月31日,而对施工单位来说,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是以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原则。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收入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所以,虽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务机关并不能就依据其反映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般来讲,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一般是指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清单。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四种具体规定:(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总之,只有发包方与施工方就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反之双方未进行结算就不发生纳税义务。已完工程结算的实质也就是发包方对施工方已提供的建筑劳务的认可。

    三、分包人纳税义务的时间

    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既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安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总承包商就整体工程取得了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在分包工程中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但分包工程按完工进度应支付的工程款已包含在总承包人结算的价款之中。也就相当于总承包商代替分包人取得了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所以,根据财税字[1995]045号文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

    四、“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于销售时应补征建筑业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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